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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ial view of Mauritius coast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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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信托、公司与基金会比较

一份全面的三方对比,帮助顾问及其客户根据自身目标选择合适的财富架构工具。

毛里求斯为国际财富架构和传承规划提供三种主要工具:信托、环球商业公司(GBC)和基金会。三者在法律性质、治理框架和适用场景方面各有不同。在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架构往往会结合使用其中两种或以上的工具——例如,由一个全权信托持有某GBC的股份,而该GBC再持有若干经营性子公司。在选择合适的架构之前,理解每种工具的特点至关重要。本指南从高净值人士、家族及其顾问最关心的各个维度,对三者进行全面的对比分析。

法律性质与架构

根据毛里求斯法律,信托并非独立的法律实体,而是一种法律关系:受托人依据信托契据的条款,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并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资产以受托人的受托身份持有,在法律上与受托人自身的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没有股本、没有成员名册,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信托的存续取决于信托契据以及受托人对该职位的接受。 相比之下,公司是与其股东和董事相互独立的法人。根据2001年《公司法》,毛里求斯公司具有永续存在的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资产、签订合同、提起诉讼及被诉,并作为独立于其自然人控制者的法律实体开展业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并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受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2001年《公司法》管辖。 根据2012年《基金会法》设立的基金会是一个法律实体——这一点与信托不同——但它没有股东。基金会由创办人设立,创办人向基金会注入资产,由理事会为特定目的或特定受益人持有和管理这些资产。基金会受其章程和规则管辖。与公司不同,基金会不向股权持有人分配利润,而是按照其既定目的运用其资产和收入。毛里求斯基金会兼具信托(用于慈善或传承规划目的)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两方面的特点。

治理与控制

在信托架构中,治理权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既有权力也有义务依据信托契据、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财产。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对信托资产便不再拥有法律上的控制权(除非信托契据为委托人保留了特定权力,而这种保留必须审慎设计,以免导致信托无效)。可以委任保护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并持有保留权力。受托人须承担可由受益人强制执行的信义义务。 在公司架构中,治理权由董事会行使,董事由股东委任并向股东负责。股东通过委任及罢免董事、修改组织章程细则以及批准重大交易等权力,保留最终控制权。公司治理具有高度的灵活性——精心设计的股东协议和章程细则可以以多种方式分配控制权,包括加权表决权、否决权以及保留事项的批准权。这使公司成为在多方利益相互竞争的情况下进行结构化治理安排的高度灵活工具。 在基金会架构中,治理权归基金会理事会所有,理事会依据章程管理基金会的资产和活动。创办人可以在章程中保留重大权力——包括撤销基金会、修改章程或指示理事会的权力——这使得基金会相较于传统信托,可能更便于由创办人掌控。可以委任监察人(相当于信托架构下的保护人)对理事会进行监督。这种创办人控制程度,加上基金会独立的法人资格,使其对不熟悉普通法信托概念的大陆法系客户具有吸引力。

税务

毛里求斯的GBC(全球商业公司)是税务居民公司,适用15%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然而,部分豁免制度对特定收入类别(包括来自境外关联公司的股息、境外来源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出售证券所得的资本利得)给予80%的豁免,在满足实质性条件(核心创收活动在毛里求斯进行,配备足够的合格员工及相应支出)的前提下,该等收入的实际适用税率可降至3%。GBC可利用毛里求斯已生效的45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MRA,2026年数据),在跨境投资及股息汇回方面具有效率优势。 若毛里求斯信托的受托人为持牌受托人,委托人及全体受益人均为非居民,且信托收入来源于毛里求斯境外,该信托通常可豁免毛里求斯所得税。毛里求斯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向非居民受益人的分配无需缴纳预扣税。由于信托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直接享受毛里求斯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但可通过在信托下设立GBC的架构安排来获得协定利益。 毛里求斯基金会在税务上被视为法人团体。若基金会的创办人及受益人均为非居民,且其收入来源于毛里求斯境外,该基金会可申请全球商业牌照,并在满足与GBC相同的实质性条件下,同样享受部分豁免制度。若相关协定缔约方认可基金会为居民主体,基金会同样可以利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因此,基金会的税务效率总体上与GBC相当,同时兼具基金会特有的治理与传承特点。

私密性与保密性

毛里求斯为这三种工具都提供了相对较高程度的私密性,但其私密性的性质有所不同。信托契据在毛里求斯并不进行公开登记——FSC以保密方式接收并保存信托登记信息,信托文件不对外公开查阅。因此,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益不会被公开披露,这使信托成为现有架构中私密性最高的工具之一。不过,信托的受益所有权信息仍会保存在FSC的登记册中,并可根据适当的法律程序提供给相关主管机构。 公司(即GBC)必须维护受益所有权登记册,其所有权信息为FSC和管理公司所掌握。毛里求斯公司登记册的基本信息(公司名称、董事、注册地址)可供公众查阅,但受益所有权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只有主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才能查阅。《受益所有权(FSC)规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受益所有权透明度,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 基金会章程和受益人信息同样不对外公开。基金会的组织文件由管理公司和FSC保存,其私密程度与信托大致相当。就这三种工具而言,相关信息均须依据毛里求斯的国际合作框架(包括共同申报准则(CRS)和FATCA)予以披露,因此不应期望或宣称其具有绝对保密性。

传承规划与资产保护

信托被普遍认为是毛里求斯法律下最有力的传承规划工具。由于信托资产由受托人持有——而非委托人遗产的一部分——这些资产将依据信托契据传递给受益人,完全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范围,因而也不受继承程序、强制继承主张及遗嘱认证程序的约束。这使信托对于家族成员分处不同继承法律体系的跨境家族而言,尤具价值。2001年《信托法》明文规定,毛里求斯信托并不会仅因其旨在规避委托人本国的强制继承法律而无效,但须符合特定条件。 公司本身在传承规划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公司股份依据股东的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传递,因此须遵循股东居住地或住所地国家的常规继承程序。不过,若以信托或基金会作为持股主体,则公司股份可脱离股东的遗产范围,传承事宜将在信托或基金会层面进行管理。 与信托类似,基金会允许创办人指定在其在世期间及身故后,基金会资产和收入应如何运用,从而实现有效的传承规划。基金会的优势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它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和转让资产,而无需以受托人作为法定所有人。对大陆法系客户而言,相较于普通法信托,基金会在其本国法域中可能更易于理解、法律确定性也更高,这使其在涉及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跨境传承的架构中尤为实用。

成本、复杂程度与应用场景

境内公司(非GBC)是最简单、成本最低的架构,但由于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且需承担境内纳税义务,其在国际财富规划中的用途有限。GBC结构更为复杂、成本也更高(涉及FSC牌照费用及管理公司相关要求),但可用于国际投资和控股架构,享有协定网络及税务效率方面的优势。维持一家GBC的年度成本——包括管理公司费用、注册办公地址、公司秘书服务、会计服务及FSC费用——通常在5,000至15,000美元之间,具体视架构复杂程度而定。 信托是一种高度灵活且功能强大的架构,但需要与受托人建立持续的合作关系并进行常规管理。在CTM,标准全权信托的年度受托人费用视资产复杂程度及所需服务而定。信托管理工作包括维护受托人档案、编制年度信托账目、处理受益人往来函件、监督基础投资,以及定期进行审查。对于不涉及商业运营、以纯粹的财富传承和资产保护为目标的规划而言,信托是首选架构。 基金会兼具信托与公司的部分特征,由于需要起草切合用途的章程及细则,其设立通常比单独使用信托或公司略为复杂,成本也略高。基金会最适合具有大陆法系背景、以慈善为目标,或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配备基金会特有治理机制的架构的客户。就大多数财富规划目的而言,毛里求斯信托仍是首选架构,公司通常用作基础运营或控股载体,而基金会则用于其独特特性确有必要的特定情形。

主要特征一览

特征信托GBC公司基金会
法律性质并非法律实体——一种由受托人为受益人持有资产的法律关系具有完整法人资格的独立法律实体具有自身法人资格的独立法律实体——介于信托与公司之间的混合体
资产所有权受托人代表受益人持有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公司以自身名义拥有资产基金会以自身名义拥有资产
管理文件信托契约章程(公司章程细则)+ 董事会决议基金会宪章及细则
管理架构受托人——专业受托人或私人信托公司(PTC)董事会——可由居民和/或非居民董事组成基金会理事会(相当于董事会)
受益方指定个人或明确界定的受益人类别股东——公司的法定所有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可为混合形式
创办人/委托人保留的控制权有限——委托人不得保留过多控制权,否则信托有被认定为虚假安排的风险可通过股权结构、加权表决权或股东协议实现创办人可依基金会宪章保留特定权力——比信托更具灵活性
灵活性非常高——酌情信托在分配和投资决策上给予受托人很大自由度高——受公司法约束,但高度可定制高——宪章界定目标;细则可予修改
大陆法系认可度在大陆法系司法辖区可能较为复杂——部分国家不承认信托普遍获得认可——所有司法辖区均承认公司在大陆法系体系中比信托更容易理解——获得越来越多司法辖区的认可
传承规划极佳——专为跨代财富传承而设计;可避免遗产认证程序可行——但股东身故后股权转让可能在其所在司法辖区触发税负及相关手续极佳——专为传承规划而设计;创办人身故后基金会继续存续
资产保护强——受托人持有的资产通常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中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资产可能被公司债权人追索强——基金会资产在法律上与创办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强制继承规则的规避在毛里求斯效力强——《信托法》明确规定了对抗外国强制继承主张的保护有限——在大多数司法辖区,公司股权构成股东遗产的一部分强——《基金会法》提供与《信托法》类似的对抗强制继承的保护
私密性高——信托契约保密;信托条款不设公开登记中等——董事及股东信息可能列入公开登记(可使用名义代理人)高——基金会宪章需备案,但条款内容可保持保密
税务处理(毛里求斯)若无居民受益人,信托收入无需缴纳毛里求斯税;多数情况下按税务透明处理GBC按15%的公司税率征税,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享80%部分豁免——实际税率约为3%若无居民受益人,基金会收入无需缴纳毛里求斯税
税务处理(境外司法辖区)在普通法司法辖区通常按税务透明处理;委托人可能被视为收入的应税主体通常不具税务透明性——公司本身即为独立的应税实体;股息在提取时可能被征税视情况而定——部分司法辖区将基金会视为税务透明(类似信托),另一些则视为不透明(类似公司)
CRS申报若持有金融资产,由受托人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申报若作为具有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实体,则按金融机构进行申报如适用,由基金会理事会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申报
典型应用场景传承规划、资产保护、跨代财富传承、酌情家族信托控股公司、投资工具、区域总部、贸易公司、知识产权控股面向大陆法系家庭的传承规划、慈善或特定目的架构、资产保护
成本/复杂程度中等——持续性受托人费用;合规成本中等——年度牌照费(335美元)、会计、秘书及合规成本与信托类似——理事会费用及年度合规成本

何时选择信托

  • 您来自普通法法域,您的法律和税务顾问对信托概念比较熟悉
  • 您的首要目标是传承规划和跨代财富转移,并希望在分配方面拥有最大的灵活性
  • 您希望获得强有力的资产保护,同时不希望第三方看到明显的独立法律实体
  • 您的家庭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多位受益人、不同世代——希望由专业受托人行使裁量权
  • 您需要规避或减轻本国强制继承规则带来的主张
  • 您希望用单一工具持有多种类型的资产(公司股权、现金、金融工具)
  • 您可以接受受托人持有法定所有权、而您对资产的控制受到一定限制这一安排

何时选择基金会

  • 您来自大陆法法域(如法国、德国、西班牙、拉丁美洲国家或中国),更倾向于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本国顾问较为熟悉的架构
  • 您希望作为创办人保留比信托架构通常允许的更正式的治理权利
  • 您既有家族传承目标,又希望兼顾特定目的元素(慈善捐赠、家族治理规则、教育目标)
  • 您希望该架构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而非通过受托关系持有
  • 您需要一种在本国大陆法系公证人、税务机关和家族顾问看来更易于理解的架构
本页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监管方面的建议。请务必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