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富架构、信托法和公司治理领域涉及专业词汇,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客户也可能不熟悉。本术语表为处理毛里求斯架构时最常遇到的术语提供清晰、实用的定义 — 从信托的基本组成部分到管理毛里求斯公司管理的监管框架。术语按字母顺序排列。
- Anti-Bartlett Clause(反Bartlett条款)
- 信托契据中的条款,排除受托人的一般义务 — 该义务源于英国Bartlett诉巴克莱银行案例 — 即监督并干预信托全资拥有公司的管理。当信托持有营业公司时,通常包含反Bartlett条款,以允许公司董事管理公司,而不要求受托人干预日常管理决策。
- Authorised Company(授权公司,AC)
- 毛里求斯法律下可用的较轻型企业载体。AC是在毛里求斯注册但在受益所有人所在司法管辖区被视为税务居民的公司 — 它不在毛里求斯具有税务居民身份,无法获准进入毛里求斯的双重征税条约或部分豁免制度。与GBC相比,合规成本较低但税务优势较少。
- Bank of Mauritius(毛里求斯银行,BOM)
- 毛里求斯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以及银行和存款机构的监管与监督。毛里求斯银行持有银行执照并对银行业保持监督,而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则监管非银行金融服务。
- Beneficial Owner(受益所有人,UBO)
- 最终拥有或控制实体或安排的自然人 — 企业或信托架构背后真正的人。根据FIAMLA和FSC法规,所有持牌服务提供商须识别并核实其客户架构的受益所有人。标准门槛为拥有或控制25%或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个人,尽管实践中通常采用更保守的方法。
- Beneficiary(受益人)
- 有权从信托或基金会受益的人(或一类人)。在全权委托信托中,受益人没有固定权益 — 受托人就是否、何时及向每个受益人分配多少行使裁量权。在固定信托中,每个受益人的权益在信托契据中有明确规定。
- CRS(共同申报准则)
- OECD关于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多边框架。根据CRS,参与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须识别其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并向其本地税务机关报告账户信息,后者再将信息与账户持有人所在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毛里求斯是CRS参与司法管辖区。CRS是全球标准;FATCA是美国特定的对应物。
- Discretionary Trust(全权委托信托)
- 受托人对是否、何时及向受益人类别中的哪些人分配信托资产或收入拥有裁量权的信托。没有任何单个受益人拥有固定权益 — 受托人须根据信托契据和委托人提供的任何意愿书诚信行使裁量权。全权委托信托为传承规划提供最大灵活性,可适应家族不断变化的情况。
- Economic Substance(经济实质)
- 毛里求斯法律和OECD BEPS标准下的要求 — 享受优惠税务待遇的公司必须在提供税收优惠的司法管辖区开展真实的核心产生收入活动(CIGA)。对于毛里求斯GBC,经济实质要求在毛里求斯有足够的员工、支出、实体存在及管理决策,与业务活动类型相称。
- FATCA(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
- 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IRS)报告美国人持有账户信息的美国立法。毛里求斯已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议(IGA)。任何涉及美国人(美国公民或美国税务居民)的毛里求斯架构都有重大FATCA影响,包括申报义务和潜在的预提税风险。
- FIAMLA
- 《金融情报和反洗钱法》— 毛里求斯约束反洗钱(AML)和反恐融资(CFT)义务的主要立法。FIAMLA对毛里求斯所有受监管金融服务提供商(包括管理公司、受托人和银行)施加尽职调查义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CDD)、持续监控、可疑交易报告及记录保存。
- Foundation(基金会)
- 由创始人根据《2012年基金会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资产或追求特定目的。与信托不同,基金会拥有自己的资产,由理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管理。基金会在来自民法司法管辖区的客户中特别受欢迎,毛里求斯《基金会法》提供强大的资产保护。
- Forced Heirship(强制继承权)
- 许多民法司法管辖区(以及某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规定,无论遗嘱条款如何,均为特定继承人(通常是子女和/或配偶)保留已故者遗产的强制性部分。毛里求斯《信托法》和《基金会法》均包含专门设计的条款,保护毛里求斯信托和基金会资产免受境外强制继承权主张的影响。
- FSC(金融服务委员会)
- 金融服务委员会是毛里求斯综合金融服务监管机构,负责对非银行金融服务的许可和监督,包括:管理公司、受托人、投资顾问、投资交易商、集体投资计划、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FSC签发GBC公司所需的全球商业执照(GBL)以及专业受托人所需的受托人执照。
- GBC(全球商业公司)
- 在毛里求斯注册并由金融服务委员会许可,主要在毛里求斯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GBC在毛里求斯具有税务居民身份,可享受毛里求斯的双重征税条约和80%部分豁免制度(使合资格收入的有效企业税率约为3%)。GBC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由持牌管理公司管理。
- Hague Convention on Trusts(信托海牙公约)
- 1985年在海牙通过的《关于信托法律适用及承认的公约》。毛里求斯是签署国。该公约规定签署国将承认另一签署国法律管辖的信托,使毛里求斯信托在公约国际可移植且可强制执行。
- Letter of Wishes(意愿书)
- 委托人(或创始人)写给受托人(或理事会)的非法律约束性信函,表达委托人关于如何管理信托或基金会、如何投资资产及如何分配的意愿。意愿书不具法律强制力 — 受托人保留完全裁量权 — 但起草良好的意愿书提供宝贵的指导和道德权威。
- Management Company(管理公司)
- 由FSC许可,为GBC和其他受监管实体提供企业管理服务的公司。管理公司为GBC客户提供注册办公室服务、公司秘书服务、居民董事、合规支持及银行协助。每个GBC必须由毛里求斯持牌管理公司管理。毛里求斯企业与信托由持牌管理公司Sunibel运营。
- Mauritius Revenue Authority(毛里求斯税务局,MRA)
- 毛里求斯税务机关,负责评估和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款。MRA管理《所得税法》并接收GBC和其他纳税实体的年度纳税申报。申请80%部分豁免的GBC须在其年度税务申报中提交经济实质声明。MRA参与OECD的自动信息交换(AEOI)框架,包括CRS和FATCA。
- Partial Exemption(80%部分豁免制度)
- 毛里求斯《所得税法》条款,将GBC获取的特定类别收入的80%免征企业税。结果是合资格收入的有效企业税率从15%降至约3%。合资格收入类别包括:境外来源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证券处置收益及某些其他境外来源收入。
- 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PTC)
- 专门为单一家族的信托担任受托人而设立的公司,而非为多个客户家族担任受托人。PTC免于FSC受托人执照要求(就其为家族自身信托担任受托人的角色而言),但必须由毛里求斯持牌管理公司管理。PTC允许家族成员和受信任的顾问进入董事会并参与受托人决策。
- Probate(遗嘱认证)
- 已故人士的遗嘱被验证、遗产在法院监督下分配的法律程序。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已故人士个人持有的资产须经过遗嘱认证 — 这可能是漫长、昂贵且公开的过程。在适当设立的信托或基金会中持有的资产通常完全绕过遗嘱认证,因为法律所有权已转移给受托人或基金会。
- Protector(保护人)
- 根据信托契据委任、拥有监督受托人权力的个人或实体。常见的保护人权力包括:委任或撤销受托人的权力;对主要受托人决策(分配、投资、修改信托契据)的同意权;增减受益人的权力;以及从受托人处获取账目和信息的权利。
- Settlor(委托人)
- 设立信托的人 — 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声明信托,规定受托人持有这些资产的条款。委托人的角色通常在设立时完成,但实际上委托人通常提供持续的意愿书,并可被委任为保护人。
- Spendthrift Clause(挥霍浪费条款)
- 信托契据中的条款,防止受益人转让或抵押其在信托中的权益,并防止受托人向受益人的债权人进行分配。挥霍浪费条款保护信托资产不被受益人的债权人触及 — 例如受益人破产或离婚的情况。
- Trustee(受托人)
- 信托资产的法律所有人 — 代受益人持有资产并按信托契据和信托一般法律管理资产的一方。受托人有广泛的受信义务:以所有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避免利益冲突及按信托契据行事。在毛里求斯,专业受托人须持有FSC颁发的受托人执照。
- Trust Deed(信托契据)
- 信托的创始文件 — 设立信托、识别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或目的),并规定受托人持有和管理信托资产的条款的法律文书。信托契据是主要治理文件,其起草对架构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 Treaty Network(条约网络)
- 毛里求斯已与45个以上国家签订双重征税协议,包括主要非洲经济体(南非、肯尼亚、卢旺达、津巴布韦、莫桑比克、塞内加尔、科特迪瓦、博茨瓦纳等)、亚洲经济体(印度、中国、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欧洲国家及其他国家。这些条约通常降低从条约伙伴国支付给毛里求斯实体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
-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 OECD应对利用税收规则中的漏洞和错配将利润转移至低税或零税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规划策略的项目。BEPS行动计划产生了130多个国家采纳的最低标准和建议。毛里求斯承诺实施BEPS最低标准,包括经济实质要求、逐国报告(CbCR)和修订其双重征税条约以纳入反滥用条款的多边工具(M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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